(2016)吉0702民初5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孙立富与张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富,张龙,孙庆雪,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5677号原告:孙立富,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晗,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侠,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男,1993年8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孙庆雪,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西安大路1688号13层。法定代表人:李高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仓,男,199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金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光,男,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身份证号:220721198401262018.原告孙立富与被告张龙、孙庆雪、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立富于2017年3月14日出院,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至今没有超过医疗恢复期,原告孙立富的起诉不��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立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春媛人民陪审员 郭 伟人民陪审员 王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春晓—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