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周金香、杨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香,杨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周金香,女,汉族,1957年10月27日生,360102195710271626,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杨小飞,男,汉族,1997年1月18日生,362422199701183511,住吉水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周金香与杨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小飞应支付申请人周金香赔偿款964161.64元,承担执行费12041.62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976203.2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小飞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2执16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作斌审 判 员 梁章堪代理审判员 杨兴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彭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