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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周金香、杨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香,杨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周金香,女,汉族,1957年10月27日生,360102195710271626,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杨小飞,男,汉族,1997年1月18日生,362422199701183511,住吉水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周金香与杨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小飞应支付申请人周金香赔偿款964161.64元,承担执行费12041.62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976203.2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小飞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2执16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作斌审 判 员  梁章堪代理审判员  杨兴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彭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