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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史明亮与王景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明亮,王景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83号原告:史明亮,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被告:王景发,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现住庆安县。原告史明亮诉被告王景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00元,由原告史明亮负担。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世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