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民权玖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玖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发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194号原告:民权玖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0508855720。法定代表人:夏建伟,任公司总经理。被告:马发伟,男,1990年4月4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民权玖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3月10日立案。原告民权玖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玖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蔡金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