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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韩占杰等与杨国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占杰,姜桂霞,韩占发,韩奇,韩淑珍,杨国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777号原告:韩占杰,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赉县镇赉镇南岗子村三社。原告:姜桂霞(韩占杰妻子),女,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赉县镇赉镇南岗子村三社。原告:韩占发(韩占杰弟弟),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赉县镇赉镇南岗子村三社。原告:韩奇(韩占杰长子),男,1992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镇赉县镇赉镇南岗子村三社。原告:韩淑珍(韩占杰长女),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沐石河镇拉腰子村**组。诉讼代表人:韩占杰,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赉县镇赉镇南岗子村三社。被告:杨国奎,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赉县镇赉镇南岗子村三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成,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占杰、姜桂霞、韩占发、韩奇、韩淑珍与被告杨国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韩占杰、姜桂霞、韩占发、韩奇、韩淑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李柏志审 判 员  周海良人民陪审员  郑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