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清大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宁阳县京中社会福利矿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清大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宁阳县京中社会福利矿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958号原告:山东清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马继忠,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华,宁阳华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省宁阳县京中社会福利矿粉厂,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恒要,职务,厂长。原告山东清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宁阳县京中社会福利矿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山东清大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清大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计9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清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统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