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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国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全,王国全,王国全,王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4刑初56号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全,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乌海市(户籍所在地住址为宁夏盐池县麻黄山乡高记沟自然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全于2017年1月19日22时25分许,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的小型轿车,沿乌达区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环路交叉路口左转时,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孙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王国全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国全血液酒精含量为13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国全在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的幅度内科以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物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网上查询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血液酒精检测分析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孙某的证言笔录及被告人王国全的供述笔录等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对质和本院审查,被告人亦无异议,可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无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国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宇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 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