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骆志兰与被执行人隋凌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志兰,隋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骆志兰,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证件号码430602197001042040。被执行人隋凌云,地址岳阳市。骆志兰与隋凌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5)楼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隋凌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骆志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隋凌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骆志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隋凌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骆志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登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