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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其林与徐安菊、张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林,徐安菊,张开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915号原告:李其林,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徐安菊,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张开勇,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李其林与被告徐安菊、张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其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其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立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