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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祁傲与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虹宇客运有限公司、贾科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祁傲,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虹宇客运有限公司,贾科昌,王祁傲,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虹宇客运有限公司,贾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352号申请执行人王祁傲,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执行人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石鼓路(市体育场*楼)。负责人张娟莉,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虹宇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法定代表人郝绪生,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贾科昌,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申请执行人王祁傲与被执行人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虹宇客运有限公司、贾科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祁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赔付王祁傲各项经济损失15881.22元(内含被执行人贾科昌垫付的医疗费2042元);被执行人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虹宇客运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贾科昌自愿承担)。以上共计15981.22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宝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喜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