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冯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6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与鞍山西道交口处农行大厦1-7层。负责人:李斌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鑫,男,该行职员。被告:冯伟,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诸城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被告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