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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林福昆与张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昆,张文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596号原告:林福昆,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张文金,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福昆与被告张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福昆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林福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林福昆负担。审判员  郑开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文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