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泽文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4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泽文,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X洗脚城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李林华,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泽文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始,被告人刘泽文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的X洗脚城工作,知晓多名失足妇女在此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2月21日22-23时,被告人刘泽文在X洗脚城容留失足妇女王某某、卢某某分别向男性邓某某、王某某提供性服务。次日,刘泽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泽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刘泽文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泽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泽文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泽文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鸣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