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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4刑初37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2016年2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辉出庭支持公诉,陶爱梅协助工作。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出租车,沿牡丹江市爱民区XX街由西向东行驶至XX桥附近时,将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秦某某(女,殁年55岁)、王某撞伤。孙某某当即报警,后被出警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秦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爱民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某、王某无责任。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经牡丹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前部的痕迹符合与软性物体(人体)相接触刮碰的痕迹特征。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秦某某符合生前系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孙某某、肇事车辆所有人李某某、肇事车辆投保单位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东安支公司已赔偿了被害人秦某某近亲属和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孙某某得到了秦某某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解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110报警受理单、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送达回执、牡丹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鉴定意见书及送达回执、牡丹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送达回执、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及送达回执、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爱民大队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孙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孙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评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仇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