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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广州渠成服饰有限公司与林馥劳动争议2017民终359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渠成服饰有限公司,林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3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渠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论生。委托代理人:李泽清,���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上诉人广州渠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渠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0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渠成公司与林馥2013年9月12日至2015年12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渠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林馥提成10000元。三、驳回渠成公司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渠成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渠成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提成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主要理由:1、《通告》与《离职交接清单》并不互相矛盾,相反,《通告》反证了《离职交接清单》里“不存在劳动纠纷”的真实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季度奖金提成”不属于工资范畴,它只是上诉人在员工劳动报酬之外给予的物质激励,这是企业对员工的赠与,不能认定为单位的支付义务,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林馥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提成款10000元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渠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璟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凡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