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张文兰与钱玉华、袁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玉华,张文兰,袁果,袁健,钱玉秀,黄树萍,江苏宝丽斯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玉华,女,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兰,女,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审被告袁果,男,1961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亭湖区。原审被告袁健,女,1987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审被告��玉秀,女,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审被告黄树萍,女,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审被告江苏宝丽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学勤路8号。法定代表人钱玉秀,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钱玉华因与被上诉人张文兰及原审被告袁果、袁健、钱玉秀、黄树萍、江苏宝丽斯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玉华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钱玉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如旭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