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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于松冈与农安县万金塔中学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松冈,农安县万金塔中学,王喜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20号原告:于松冈,男,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农安县万金塔中学法定代表人:于洪岩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景林农安县万金塔中学该校法律顾问被告:王喜柱,男,22岁,住址:农安县。原告于松冈与被告农安县万金塔中学、王喜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松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松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松冈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韩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