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利强申请执行李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强,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强,男被执行人李锋,男王利强申请执行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未登记有房产,车管部门未登记有车辆,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举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被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苏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