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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利强申请执行李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强,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强,男被执行人李锋,男王利强申请执行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未登记有房产,车管部门未登记有车辆,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举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被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苏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