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405号原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景和镇双塔村。法定代表人闫胜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法,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华庭路332号闽建会所。法定代表人:李晓民,董事长。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7元,由河北新宝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树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艾鸿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