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特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李凤英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英,海港镇李姓安庄第十届换届选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特110号申请人李凤英,女,汉族,1965年7月23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海港镇李姓安庄第十届换届选举委员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兰永海,主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凤英诉被申请人海港镇李姓安庄第十届换届选举委员会申请确认选民资格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申请人李凤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选民资格案件,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的规定,申请人李凤英未到庭参加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李凤英撤诉处理。审判长 鹿有力审判员 熊海华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