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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汤伟德与被告秦福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伟德,秦福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343号原告:汤伟德,男,汉族,1959年3月11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国棉六厂光明区**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敏,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福荣,男,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灞桥区电厂东路付*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陕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伟德与被告秦福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伟德自愿撤回对被告秦福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伟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0元,减半收取计7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