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尹凤侠与河北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凤侠,河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行初60号原告尹凤侠,女,1969年2月3日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东营村人,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尹占华,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承德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工作人员,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13号。委托代理人伊文勇、冯素娟,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凤侠诉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中,因河北省人民政府撤销了其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冀政复驳[2016]3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尹凤侠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尹凤侠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凤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尹凤侠负担。审判长 彭建章审判员 杨聚存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