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原告席海生与被告谷春光、赵丹、黎东、付占江、赵常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海生,谷春光,赵丹,黎东,付占江,赵常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712号原告:席海生,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谷春光,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依牛堡子乡。被告:赵丹,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黎东,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依牛堡子乡。被告:付占江,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依牛堡子乡。被告:赵常柏,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乡。原告席海生与被告谷春光、赵丹、黎东、付占江、赵常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席海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海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海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黎东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