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付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3刑初10号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明,男,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初中文化,孤岛镇“刘家老厨”饭店厨师,户籍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住东营市河口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公刑诉[2016]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付明伙同王高强、赵克忠、田校伟(以上三人已判刑)、赵士祥(又名赵献,在逃),携带编织袋、蓝色水龙带等作案工具,到孤岛采油厂孤二区维修站东北30米处,从赵克忠等人事先在孤三联合站至孤二联合站原油外输管线打好的一卡子处盗窃原油,价值15388.4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付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明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付明在现场负责往袋子里装油,在盗窃原油过程中被孤岛采油厂集输注水大队护矿队发现,被告人付明等人弃油逃跑,原油已返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采信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上衣、农村信用社存款凭条,证实2014年1月9日孤岛采油厂集输注水大队护矿队员将在盗窃现场发现的上衣和上衣内的二张存款凭条交给公安机关。2、孤岛采油厂孤三联合站证明、原油脱水化验分析记录、被盗原油的照片,证实2014年1月9日0时30分,孤岛采油厂集输注水大队护矿队在位于孤岛采油厂孤二区维修站东北30米处的孤三联合站至孤二联合站原油外输管线发现被打卡一处,现场有袋装原油,护矿队员拍照固定。经化验,2014年1月8日8时至1月9日2时,孤三联合站至孤二联合站外输原油最高含水为3.1%。3、落地油回收队日产量报表、金岛农工贸公司证明,证实2014年1月9日凌晨,金岛农工贸公司从孤岛采油厂孤二区维修站北回收原油80袋,每袋净重至少100斤,共计4吨。4、孤岛采油厂规划科计划部证明,证实2014年1月份原油价格为4964元/吨。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明的基本情况。6、发破案经过、证明,证实付明被抓获到案。7、本院(2014)河刑初字第132号、(2015)河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王高强、赵克忠、田校伟的判刑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张某(金岛公司农工贸分公司外雇工)证言,证实2014年1月9日凌晨1时许回收了孤岛采油厂集输注水大队巡逻队查扣的约80袋原油,每袋至少100斤。2、证人潘某(孤岛采油厂孤三联合站化验员)证言,证实每天两小时一次外输原油含水化验。2014年1月9日2时,孤三联至孤二联外输原油含水最高为3.1%。(三)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付明、赵克忠、田校伟相互指认对方为其盗窃同伙,三人均指认孤岛采油厂孤二区维修站东北角空地为盗窃作案地点。(四)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打卡处通过水龙带向西延伸长约20米至编织袋处,在编织袋东侧有一黑色皮帽。(五)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付明供述,证实2014年元旦前后,他与田校伟、赵克忠、赵献在一起吃饭时,赵克忠提出让他们去装袋子油,每人每袋15元。过了约半个月,田校伟给他打电话去偷油,他们四人坐出租车到了孤岛采三红绿灯处,之后走到盗油现场,现场有蓝色管子,具体原油怎么来的不知道。他负责撑袋子,田校伟负责扶着蓝色管子放油,赵献递送袋子,赵克忠给袋子扎口。第一次盗窃完后给了他300元,第二次盗窃时被发现,他们都跑了,没有分到钱。2、同案犯赵克忠供述,证实卡子是他和王高强打的,油是他、王高强、田校伟、付明、赵献等人偷的,偷了三次。偷油时他、田校伟、付明一起在现场装油,赵献负责望风,他们一共在该处盗窃了三个晚上,第三天被发现,他们都逃跑了。前两次王高强一共给了他约14000元,每次约7000元,他共给了田校伟、付明每人约3000元,赵献约1200元。第三次没偷成油,也没分钱。3、同案犯田校伟供述,证实2014年元旦后,赵克忠找他一起偷油,让他装袋子,一袋子30元,他和赵克忠、赵献一起平分。当时参与的人有他、赵克忠、赵献、高强、付明。偷了两次。第一次至少放了70多袋,事后他分得700元。第二次也至少放了70袋,每袋至少80斤,装好油没拉走就被发现了。付明负责撑袋子,逃跑时他的衣服落在了现场。4、同案犯王高强供述,证实2014年春节前,他在孤岛采三红绿灯北一个站附近拉赵克忠盗窃的原油。第一次拉了50袋,油站按4600元/吨收购,卖了至少8000元,他给赵克忠5000元。第二天准备拉二次,第一次拉了43袋,到油站卖了6400元,第二次现场被发现,未拉成。与赵克忠一起偷油的还有三个人,他们在一起吃过饭。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明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战杰代理审判员 祁 萌人民陪审员 刘凌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房 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