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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南丰县利洁商行与程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丰县利洁商行,程媛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65号原告:南丰县利洁商行,注册号36XX73,住址:南丰县琴城镇轻纺城**栋。经营者:胡立平,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涛,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程媛媛,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南丰县利洁商行诉程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南丰县利洁商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丰县利洁商行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丰县利洁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丰县利洁商行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雪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