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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鄂011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汪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