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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小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5刑申8号陈小辉:你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09)大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09)邵中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申诉人伪造印章的事实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申诉人没有指使他人伪造印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仅非法持有假公章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文不属于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6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10枚的犯罪事实,有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搜查笔录、扣物清单、伪造的印章实物及照片、文件检验鉴定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能与你的供述相佐证,足以认定。申诉期间,你提交的19份证据,经查均不属于新的证据。你提交的乔某等五人的证明材料也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据此,你提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你伪造印章事实确有错误以及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规定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你指使他人伪造印章的行为符合该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故你提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你仅非法持有假公章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文不属于犯罪的申诉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