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尚振亭、杨凤贤申请执行尚卫军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振亭,杨凤贤,尚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50号申请执行人:尚振亭,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杨凤贤,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尚卫军,男,汉族,村民。尚振亭、杨凤贤申请执行尚卫军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尚卫军应给付尚振亭、杨凤贤房屋拆迁补偿款190000元,承担诉讼费3400元,本案执行费2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卫军银行账户有存款,依法对其采取扣划措施且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23执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立伟审判员  陈 粮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