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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行审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北京亿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5行审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法定代表人吴熙盛,局长。委托代理人薛永红,女,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会强,男,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北京亿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半壁店村25号院内。法定代表人孙永华,经理。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北京亿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鑫物业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区房管局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京建法罚(朝房)字(2016)第6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亿鑫物业公司出租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东里115楼普通地下室作为人员居住场所使用,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亿鑫物业公司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对象须为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区房管局的行政处罚对象为亿鑫物业公司,但其提交的《普通地下室委托管理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显示,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亿鑫物业公司朝阳分公司,行政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同时,区房管局所作法律文书的受送达人员未提交授权委托材料,相关送达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院认为区房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不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于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京建法罚(朝房)字(2016)第6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郑瑞涛人民陪审员  刘 峥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鞠 仁书 记 员  纪太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