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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惠丽娟与邵建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丽娟,邵建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339号原告惠丽娟,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身份证码,410901198203214585。委托代理人董云,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建中,男,汉族,1963年7月7日,住河南省内黄县,身份证号号码:410527196307073433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86215555K。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绿城超市花园小区*号楼)。负责人孔令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志伟,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惠丽娟诉被告邵建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丽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惠丽娟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滑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