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董元收、陶家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元收,陶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董元收,男,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陶家富,男,汉族,住临邑县城区。本院在执行董元收与陶家富借款纠纷一案中,因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3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