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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松顶与黄小波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2017)闽0205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顶,黄小波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民初426号原告:黄松顶,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云,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波,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斌,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松顶与被告黄小波解除收养关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松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云,被告黄小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松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黄松顶、黄小波之间的收养关系;2、黄小波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黄松顶与妻子林金锭(已故)未生育子女。1983年林金锭的姐姐生育黄小波后,将黄小波送给黄松顶夫妇收养。黄小波在优越的环境中长大,不思进取染上赌博恶习,欠了很多赌债,还把黄松顶创立的两个公司赌输掉,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黄小波婚后未与黄松顶共同居住,黄松顶生病时其也从未关心、照顾。黄松顶想找个老伴,能相互有个照应,但是黄小波又从自身继承利益出发阻止黄松顶再婚,给其晚年生活造成极大困扰,使其精神备受折磨。双方感情逐步恶化、消灭,无法共同生活。黄小波辩称,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对黄松顶、林金锭的收养及抚养,黄小波是感激的。黄松顶诉称黄小波在优越的环境中不思进取染上赌博恶习、将两家公司赌输掉、不同意卖房子等情况均不是事实。实际情况是黄小波因经营公司有对外借款,黄松顶有对部分借款提供担保。黄松顶生病时,黄小波也有去医院照顾。黄小波也没有阻止黄松顶再婚的情况,事实上黄松顶在林金锭去世后已经再婚过一次。经审理查明,黄小波系黄松顶已故妻子林金锭姐姐所生之子,因黄松顶、林金锭未生育子女,黄小波出生后不久即被送由黄松顶、林金锭抚养。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家庭户口簿中,黄小波登记为黄松顶、林金锭的儿子(登记出生时间为1983年12月27日),但双方未办理收养登记。之后,黄松顶、林金锭共同抚养黄小波成人,黄小波结婚后将户口迁出。后林金锭去世,黄松顶、黄小波未再一起生活。林金锭去世后黄松顶有再婚,现已离婚。近几年来,黄小波在外欠下巨额债务,黄松顶作为担保人对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松顶欲出卖自己所建一栋房屋以清偿自己所负担保债务,但黄小波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矛盾。黄松顶认为黄小波对其不关心,生病也不照顾,自己还要偿还担保债务等,认为双方已经无法继续生活,遂于2017年1月向本院起诉,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等。以上事实,有户口本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黄松顶与黄小波之间的收养关系建立时,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考虑到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等尚未颁布,且双方以父子相称至今,并有相应的户籍登记等为证,足以证明双方养父子关系的事实,故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应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审查收养关系是否应予判决解除的标准是看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已经恶化,是否无法共同生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在林金锭去世前关系尚可,但林金锭去世后双方几未再一起生活。黄小波作为成年子女,本应给予父亲在生活起居、精神情感上更多关心和照顾,但近几年来因经济问题双方产生矛盾,父子之间分歧渐大达到现在已无法正常交流甚至诉诸法院,黄松顶实已无法从黄小波处得到生活上的照顾及精神上的慰藉。庭审中黄小波虽坚持不愿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并未对不解除的情况下未来父子之间如何沟通及调整相处模式表现出诚恳的态度。综上,本院认为黄松顶、黄小波确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黄松顶要求与黄小波解除收养关系,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黄松顶与黄小波之间的收养关系。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松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亚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廖宝华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