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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德路与张在爽、沈士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路,张在爽,沈士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25号原告:王德路,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在爽,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沈士芳,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声雷,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德路与被告张在爽、沈士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桂 斌审 判 员  王 维人民陪审员  陆承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