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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李茂财与于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财,于志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953号原告:李茂财,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于志和,男,汉族,银行职员,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李茂财与于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茂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茂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李茂财负担。审判员  孙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尹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