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高世欣与天津社职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绿荫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欣,天津社职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绿荫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657号原告:高世欣,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波,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社职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三道166号A3-187室。法定代表人:杜鹏。被告:天津市绿荫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天津市河西区福建路福盛花园9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徐洪义。原告高世欣与被告天津社职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绿荫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高世欣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培训服务费41000元并承担违约金41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3、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22日,原告填写天津社职教育集团培训(考试)报名单,报名单载明:一级建造师考期为两期,如学院在两个考期未取得证书或全科成绩合格单,学校退还学员全额培训费。原告两次参加考试均未取得证书,后多次要求而被告退费未果,遂成讼。被告天津社职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绿荫职业培训学校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天津社职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位于本市空港经济区,被告天津市绿荫职业培训学校注册��记地位于本市,二被告住所地均不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吉本案所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