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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升军与董克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升军,董克树,李林,刘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160号原告:刘升军,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董克树,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男,1964年4月2日出生,陕西省西乡县人。被告:刘建明,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人。原告刘升军诉被告董克树、李林、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刘升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升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升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0元,由刘升军承担。审判员  牟道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纪传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