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22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潘来库与刘秀莲、马炎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来库,刘秀莲,马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潘来库。被执行人:刘秀莲。被执行人:马炎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来库与被执行人刘秀莲、马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来库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