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潘来库与刘秀莲、马炎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来库,刘秀莲,马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潘来库。被执行人:刘秀莲。被执行人:马炎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来库与被执行人刘秀莲、马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来库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