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XX、杨家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家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执行人:杨家义,男,1981年11月15日生,回族,户籍天津市北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家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