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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XX、杨家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家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执行人:杨家义,男,1981年11月15日生,回族,户籍天津市北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家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