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3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符民与被执行人曾维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民,曾维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3执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符民,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现住澄迈县。 被执行人:曾维权,男,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澄迈县。 本院在执行(2017)琼902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符民与被执行人曾维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符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曾维权名下存款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娜 审判员 王 晖 审判员 邱 夫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波 书记员 符芳兴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