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吴学成和张贵林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学成,张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财保11号申请人吴学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育春,永登县中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贵林。申请人吴学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贵林在兰州新区中川镇财政所的土地补偿款170000元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7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学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有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7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贵林在兰州新区中川镇财政所的土地补偿款17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吴学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