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姜淑文与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文,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姜淑文,女,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幼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淑文与被执行人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该案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姜淑文房屋租金20798元,利息1664元,案件受理费180元,执行费239元,合计22881元。被执行人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和车辆,无证券登记信息,工商登记正常。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姜淑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