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财保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鑫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中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鑫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中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财保148号之一申请人:六安市鑫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枣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00000196528。法定代表人:施晓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经纬,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北路郎溪路西东城世家12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96930M。法定代表人:邵兵,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六安市中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北路枫丹翰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49954105。法定代表人:孙悦,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六安市鑫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开公司)、被申请人六安市中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帮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联开公司在合肥城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并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鑫海公司已撤回对联开公司和中帮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城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50000元的冻结、扣留;二、解除对杨家兵名下位于六安市解放路恒泰小区6#1单元202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产商办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