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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刑初23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6日零时46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陕D15X**号起亚牌小轿车沿西安市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孙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8.09㎎/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旭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温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