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12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汇强投资有限公司、赵治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汇强投资有限公司,赵治明,王淑珍,魏立军,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振东旅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129号之四申请人:天津市汇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张秀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明,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赵治明,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王淑珍,女,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魏立军,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天津市振东旅馆,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申请人天津市汇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治明、被申请人王淑珍、被申请人魏立军、被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民委员会、被申请人天津市振东旅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汇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治明、被申请人王淑珍、被申请人魏立军、被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民委员会、被申请人天津市振东旅馆相当于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名下房产、车辆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天津市汇强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天津市汇强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治明名下银行存款3905.82元人民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