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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一平公民身份号码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一平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11执772号被拘留人:刘一平公民身份号码:×××0639本院在执行刘凤兰;罗少华;钟娟英;胡兴燕;刘卫军;陈明勇与宁波市镇海嘉懿制衣厂(2017)浙0211执772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刘一平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