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77083605-8。法定代表人华庆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975077-8。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与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伟丰建设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下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九中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庐审判员 周敏审判员 熊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