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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徐爱武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爱武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94号罪犯徐爱武,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建刑二初字第0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爱武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1日止);被告人徐爱武退出的赃款130万元,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徐爱武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盐刑二终字第00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认为,罪犯徐爱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符合在社区服刑的条件。综上,刑罚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法向本院建议将罪犯徐爱武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原审认定,被告人徐爱武为挂靠他人公司施工、虚假投标承担工程或不以招标程序直接承接工程,先后贿送他人购物卡45000元、人民币130万元,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行贿罪。罪犯徐爱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月、2016年4月、2016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建议书、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台账、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爱武虽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其未服刑期较长,假释社会效果不好。综上,为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教育改造罪犯,应对罪犯徐爱武不予假释,继续留监执行剩余刑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爱武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沙孝民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