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俞存泉与何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存泉,何天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307号原告:俞存泉,天祝县人。被告:何天珍,天祝县人。原告俞存泉与被告何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俞存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存泉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存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俞存泉负担。审判员 赵多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芳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