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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武汉材保表面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材保表面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2民催2号申请人武汉材保表面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委托代理人,苏某,系武汉材保表面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武汉材保表面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材保表面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萍芳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人民陪审员  陈启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曾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