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与何树峥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何树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864号原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雅河北路温州二井大楼。法定代表人林天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聚柏、韩东升(实习人员),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树峥,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树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树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邱志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怡菲 来自: